学院各单位:
为贯彻公安部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精神,落实苏州市“331”百日专项行动要求,消除火灾隐患,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安排,近期将对校园内学生、教职工及其他工勤人员电动车出入、停放及充电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治理工作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禁止外卖、快递等校外电动车、无证无照电动车进入校园,禁止改装过的“电摩”类电动车进入校园;
二、电动车进出校园时放慢车速,禁止抢占汽车通道,进入校园后主动停放至停车棚内;
三、在校学生如因走读或其他原因确需使用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,由各二级学院统计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;
四、严禁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,电动车电源禁止带入建筑屋内;
五、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,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引起火灾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追究当事人责任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通知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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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17日